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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莱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1 组织的权利

1.1.1 获取认证公开文件和信息;

1.1.2 申请认证、接受审核和认证决定过程不受歧视;

1.1.3 对审核计划安排和可能影响认证公正性的审核组成员提出调整和变更的要求;

1.1.4 澄清不符合事实和对审核报告提出意见;

1.1.5 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1.6 提出申诉和投诉权利;

1.1.7 申请扩大/缩小认证范围,注销部分或全部认证范围。

1.1.8 在认证(审核)活动中有权要求瑞莱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提供有关更详细的信息;

1.1.9 对认证(审核)的公正性、非歧视性、独立性、科学性有异议时有向瑞莱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RLIC)及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的权利;

1.1.10经认证的客户或其关联方可通过认证信息也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 www.cnca.gov.cn获得。

1.2 组织的义务

1.2.1 始终遵守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规则,满足认证要求和变更后要求的承诺;

1.2.2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保持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1.2.3 保证管理体系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因隐瞒管理体系覆盖的组织机构、人数、多场所数量等信息导致审核人日不足、多场所抽样量不足、审核结果无效或认证证书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组织承担全责,并承担对瑞莱国际认证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

1.2.4 为配合认证(审核)、监督、再认证、CNAS 见证评审和解决投诉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所有区域的确定, 调阅所有记录和访问人员;

1.2.5 对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承担责任并采取纠正措施;

1.2.6 与瑞莱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签订认证合同或协议;当组织认证范围内覆盖的多个法律实体时,则应确保组织及这些法律实体与 RLIC共同签订认证合同或协议。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1.2.7 最高管理者及与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须参加初审、监督及再认证现场审核的首末次会议;按时接受监督审核;

1.2.8 及时向RLIC通报信息;

1.2.9 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产品和认证要求的符合性;

1.2.10 获准认证以后, 可以使用瑞莱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证书和标志, 但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RLIC 的声誉, 也不得发表任何RLIC认为“误导”或“非授权”的言论;

1.2.11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 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 按要求退回认证证书;

1.2.12 随时接受认证监管部门和 RLIC安排的非例行监督审核;

1.3 仅就获准认证范围做出声明;

1.4 只能用认证来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 不能用体系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了瑞莱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的认证批准;

1.5 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报告中的任一部分, 在各种媒体(例如文件、小册子、广告中)对认证的宣传应符合瑞莱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的要求;

1.6 接受认证机构及相关认可机构安排的见证评审任务,并在见证评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2 瑞莱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2.1 瑞莱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的权利

2.1.1 提出认证要求;

2.1.2 按照规定收取认证费用,对获证组织违反有关规定及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在监督评审时出现严重不合格,且不能按规定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权收回认证证书, 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1.3 对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评定,遵循的准则应是管理体系标准或是与其职能有关引用文件给出的要求, 当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需要对这些文件做出解释时, 应由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规范化解释, 并由认证机构发布;

2.1.4RLIC拥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和对获证组织使用的监督权;

2.1.5 在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出现异常情况时,适时地安排非例行的审核;其时间及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如获证组织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获证组织应及时通报,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报起30日内,RLIC 应对获证组织实施监督审核。

2.1.6 由于非RLIC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RLIC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2.2 瑞莱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的义务

2.2.1RLIC的服务向所有的申请人开放, 不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他条件,不以申请单位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认证供方的数量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

2.2.2 根据申请组织的要求及双方签订的合同, RLIC应及时的按照程序规定对申请组织进行认证(审核), 并对认证活动的公正性、非歧视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

2.2.3 及时向获证组织提供有关认证的最新信息(包括商业、生产、技术和质量认证审核信息);

2.2.4 RLIC仅在拟定的认证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 有责任对组织足够的客观证据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根据审核结论,如果符合性的证据充分,做出授予认证的决定;如果符合性的证据不充分,则不授予认证;

2.2.5 按规定定期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评审;

2.2.6 对所有申请组织、获证组织提供的信息保密, 未征得组织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法律规定的例外);

2.2.7 公布关于组织授予、暂停或撤销认证的信息;认证合格后应及时办理注册、向获证组织颁发认证证书, 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2.2.8 提供网络渠道供相关方查询认证有效性的信息;

2.2.9 及时按规定处理申请组织、获证组织提出的申诉/投诉、争议, 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对方;

2.2.10 调查获证组织对认证服务的满意度,为认证客户提供满意(承诺)的服务;

2.2.11 由于认可机构撤消 RLIC 的认可资格,由此引发的不能对组织实施按合同规定要求的认证或保持监督所履行的责任时,RLIC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认证组织的损失;

2.2.12按相关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注册、暂停、扩大、缩小、撤销、注销和变更等信息;

3 说明:

本文件内容只是针对认证行为的一般性介绍,不成为瑞莱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与任何组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瑞莱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与有关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经双方有权人士签署的法律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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